释义 |
法律分析: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三个阶段”:一是学习教育阶段。突出专题学习、警示教育,达到强化固本培元、增强政治自觉之目的。二是查纠问题阶段。突出自查自宽、被查从严,达到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之目的。三是整改总结阶段。突出整改提升、总结评估,达到整改到位、建章立制之目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