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征兵优待政策 |
释义 | 1、优先入伍:大学生入伍年龄放宽至24周岁。大学生报名应征可享受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 2、保留入学资格:大学新生入伍,高校为你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可复学。 3、国家资助学费:学生毕业生、在校生应征入伍履义务兵役,国家实行学费补偿或代偿; 大学生在校生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大学新生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手续后入伍的,退伍后在2年内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补偿或代偿。补偿或代偿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4、复学或入学优待:经学校同意,退役复学或入学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可直接获得学分。 5、退伍后考学优待: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可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高职(专科)学生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达到30%以上。 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6、大学毕业生入伍可选拔为军官: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表现优秀的,可被选拔为军官,所称选拔军官包括: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报考军队院校和保送入学。 7、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 8、提高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大专和本科毕业生入伍的分别增加5000元和10000元。 法律依据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不得拒绝接收。 对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现役和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其退伍安置工作,应当按照从优的原则,在就业、农转非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三十四条 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原单位撤销、倒闭不能安排工作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安置;没有主管单位的,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予以安置后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情况确定。 非农业户口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自谋职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其他政策优惠。 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待安置期间,由区、县人民政府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三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应当予以优待。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予其复学,并在学费、升学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应征公民经征兵体检、政审合格后,因名额限制未被征集入伍的,一年内各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招生等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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