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开具增值税专用专票需要客户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名称、税号、地址电话 2、开户行名称及帐号 3、货物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 4、销售合同(或清单) 发票开完之后,记得加盖发票章。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