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孕妇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
释义 | 律师分析: 2008年11月15日,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在路上正常行使的过程中,被告李某驾驶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右侧胳膊、腹部及胯部撞击地面受伤。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认定,此次事故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经某医院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挫伤”。原告被撞时已怀孕42天,11月19日,原告出现腹痛并流血,经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20日在医院进行人流手术。朱女士认为被告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撞伤原告,造成其财产受到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流产与被告的撞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1384.85元、误工费1266.6元、营养费95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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