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间的权利: (1)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 (5)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6)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7)在对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4)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