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公诉 案件,被告人可以就 起诉书 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 可以同 公诉人 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自诉案件 ,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 证人 、鉴定人、出示 证据 、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