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合同被判无效前以该房产所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不能事后以合同无效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虽然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但事先在该房屋上已设立的抵押权有效。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是经过公正合法登记公示设定的担保物权,可以对抗抵押物的所有人和其它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