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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注意点有哪些
释义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注意事项如下: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
    一、交通伤残多久才做
    需要三个月以后提出做伤残鉴定,其中骨头等损伤是3个月以后做伤残鉴定,神经损伤是六个月以后做伤残鉴定。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二、残疾鉴定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残疾鉴定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需要受伤的当事人和鉴定机构的相关鉴定人员应当积极分配鉴定过程;
    2、在整个鉴定过程中,不能编造虚假材料,虚假材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发生事故的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法医鉴定书视为无效;
    4、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当事人和鉴定人协商的公安局或者司法机关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该部门可以再次到鉴定所进行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公安机关和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现场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即出警。在执行中要注意两点:一是接到报案后,应当作好报案登记工作,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报案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以便进一步核实,防止报假案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二是确定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警力及时出警,要求迅速、及时。在实践中,往往是由交通指挥中心确定案发地点后,调派距离现场最近的警察前往处理,如果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则需要及时派遣技术人员等有关人员前往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核心任务是快速处理现场。如果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则采取措施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尽快疏导交通。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要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包括组织车辆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同时还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主要是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或者拖离现场。第二,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现场证据的收集工作是处理交通事故、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应当依法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首先要保护现场,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注意标出事故车辆的位置,受伤人员的位置,并提取相关的证据,如采取制动措施留下的痕迹等,尽可能地注意收集所有有关的证据材料。这里规定的“勘验、检查”,是指对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现场、车辆、物品、人身、尸体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勘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等。现场勘验,是指对事故现场及其他留下的物品、痕迹的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这是发现违章,分清责任,获得原始证据的重要途径,是能否及时、准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物证检验,是指对事故现场取得的具有证明意义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其中最重要的物证之一是事故车辆,在许多情况下,从车辆的制动系统以及碰撞的痕迹可以查出事故的起因。尸体检查,主要包括尸表检查、尸体解剖检查、取样、化验等。尸体检验必须及时进行,防止尸体腐烂,痕迹变化或者消失。根据法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这是收集证据的需要。但交通警察对于扣留的事故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发生长期扣留不予发还,甚至使用、毁损事故车辆等违纪违法情形。第三,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这里规定的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就案件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进行鉴别和判断鉴别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对查明事实真相,分清责任,确定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具有重要作用。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直接影响到事故起因的认定和责任的分担。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为了保证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以保证其证据效力和真实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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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7: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