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背书形式不连续是否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
释义 |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汇票背书不连续怎么办 背书不连续会给票据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据权利带来何种法律后果,世界各国票据法大都未作具体规定,我国《票据法》亦未明确。在票据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背书不连续不会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因为票据本身的效力主要是从出票行为来判断,只要出票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符合法定条件,票据就属有效。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有哪些 在下列情况下,持票人丧失追索权:(1)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后,已经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因此,持票人的追索权也因付款权的实现而消失。(2)持票人由于疏忽而未能取得追索权所必需的文件,并在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的时效内未行使追索权的,因此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的时效是自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个行使追索权,该追索权即行消灭。即使持票人在六个月后取得了有关证明,也无权要求其前手承担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时效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返还未支付金额吗? 可以。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风险提示: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除权后的合法持票人有哪些救济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现实占有票据为前提。法院的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权利和票据本身分离,赋予了失票人在不占有票据的情况下,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取得票据利益而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因此,除权判决的效力仅是宣告票据权利的物质载体无效,既非创设新的票据权利,也非恢复票据上的实质权利,仅是对票据权利的重新确认;同时,票据作为设权凭证,除权判决所确认的票据权利内容应与被宣告无效的票据权利一致,而不能优于原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公示催告程序并不优于普通诉讼程序,故除权判决不能作为失票人针对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抗辩的依据。公司有三种途径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其一,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公司付款;其二,基于自己系讼争汇票的利害关系人要求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其三,基于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持票人在什么条件下有权主张票据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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