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前述法律规定,新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事业单位,如果在一年内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无需交税,但超过一年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就要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如果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就从建立工会组织的次月起按8‰向地税局缴纳工会经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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