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内部控制评审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内容: 1、根据本企业自身特点进行内部控制评审的基础内容: (1)各种业务的发生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 (2)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 (3)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实物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发出、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对会计凭证的控制。 2、根据各基层单位特点有重点地进行内部控制中的关键点测试。 3、根据企业需要,对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项内控评审。方法: 1、检查被评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 2、评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一、内控体系建设有哪个部门牵头 1、内部控制组织是体系运行的基本保障。通常的内控组织包括董事会与经营层两个层面,强调内部控制的建设与实施是董事会的责任,并且下设审计(风险)管理专门委员会加强管理。此外,内控组织的设置特别强调经理层是企业内控建设的具体实施者与责任人,各经营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归口进行内部控制的建设与实施。 2、在内部控制建设集中期设立内部控制建设办公室,该办公室从各主要部门抽调人员专职从事内控体系建设工作,待体系正式运行时,办公室解散,人员归位到各经营管理部门,且牵头职能也归位至内审部门。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有哪些 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包括: 1、金融机构应制定一套健全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2、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进行票据承兑时应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的文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3、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进行报告。 一、反洗钱三大工作基础即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原则,具体如下: 1、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2、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3、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二、反洗钱的义务主体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 2、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3、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总之,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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