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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生证丢了上不了初中怎么办
释义
    可以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是重要证件,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孩子上幼儿园、读小学、出国等都需要《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是出生证明丢失的或者被盗的,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出生证,是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签发的证明,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并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证的具体事务管理。
    2020年12月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提出2021年底前,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将实现在全国一体化平台全面深度应用。各助产机构信息系统要与妇幼健康信息系统信息联通,共享互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通过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接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可应用一体化平台实人认证(人脸识别)功能,“刷脸”比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也可使用身份证阅读器对居民身份信息进行人脸比对,加强识别核验,确保“人”“证”一致,防范拐卖儿童和非法领养儿童的不法分子冒领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
    《关于出生证明的规定》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 市、区(县)卫生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凭证;
    4、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5、为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提供医学依据;
    6、为其它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第五条 凡在本市出生的活产婴儿, 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婴儿出院前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方可签发。
    在边远山区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活产婴儿, 由新生婴儿常住地或报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经接生员签字后加盖乡镇卫生院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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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8:3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