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省2007/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
释义 |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6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7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9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98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67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624元 丧葬费9812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认。 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6615元 彩矿业24036元 制造业18589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6230元 建筑业15313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2614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9741元 批发和零售业16806元 住宿和餐饮业13647元 金融业32284元 房地产业16912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5322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682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3959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270元 教育20473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0639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1959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1708元 (椐2007年5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辽高法[2007]10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辽宁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300.0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773.0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430.0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368.00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3202.00元 丧葬费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认。 (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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