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
释义 | 律师分析: 按照惯例,对于具体金额的认定,通常是按大写金额来确定借款数额。这是因为,根据人们的通常习惯,在进行金钱交易时,一般均会书写大写金额,由于大写金额字型较复杂,书写时精力比较集中不容易出错,写错的概率是很低的,而小写金额容易被篡改,相比大写金额可靠性差很多。 要认定大小不一致的借条可以通过其他的相关证据证明,如转账记录等,借条中应当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借款的具体金额,还款的方式,还款的期限等。有效的欠款应当写明:1、欠条标题;2、然后写明欠款人姓名、欠款日期、欠款数额、欠款缘由、还款日期、还款金额以及利息;3、最后由欠款人签名并写上书写欠条的日期。欠条与借条法律性质不同。其一,两者虽都能证明债权债务合同存在,但借条直接证明债权债务合同存在,其本身就是合同,是合同存在的书面载体欠条则间接证明合同存在,其本身不是合同,而是合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及债权人摧要债权受阻的证明。其二,欠条与借条在均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之情况下,代表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债权:在借条,未约定债务履行期履属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所代表的是清偿期未约定之债权欠条,未约定债务履行期不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因为欠条本身只是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及债权人催要债权受阻的证明,它所证明的是合同成立后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之债权,该债权或事先已约定履行期限或虽未约定履行期限却已经债权人主张过权利,其性质属清偿期已约定且未获履行之债权。然借条与欠条在均已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情形下,究有何种区别此情形下,借条所代表的债权自属清偿期已约定之债权,而欠条所代表的债权则属清偿期届至后已获延展之债权,两者所代表的债权性质仍有本质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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