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索票索证是什么证 |
释义 | “索证索票制”即销售商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的联系方式、进货渠道等内容,并且要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销售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销售商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报告。p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行使付款请求而被拒绝或期前不能获得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而使付款请求权出现障碍时,请求具有担保付款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2、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3、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无追索权是指开证行放弃对出票人或议付行的追索权利,则即使汇票上的付款人不履行付款责任时,开证行也不能向出票人或议付行行使追索权利。 票据追索权的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 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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