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如果学生在学校受伤,未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所谓教育机构责任,是指教育机构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在生活中受到伤害时,教育机构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未成年学生因过错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