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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改房继承纠纷的案例
释义
    法律分析:本案中被告赵某与被继承人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后被继承人王某因病去世,此后王某和被告共同购买的房改房发生继承。第一原告赵某某系被告与被继承人王某的婚生子,第二原告系王某的母亲,王某父亲于2012年去世,第三原告系被继承人弟弟。1998年12月16日王某去世。在王某去世前曾与被告共同购买了单位的公产房,即朝阳区某小区36号楼502室。后被告将此房交回原单位,置换成另一小区1001室及1004室两套房屋,面积共112.53平方米。三原告依照法定继承应得面积为37.5%份额,折合成折价款约207万元。按照上述要求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被告称在王某去世前,夫妻二人仅用共同财产26618.68元支付了502室的第一笔购房款,只承认502第一笔购房款的一半属于王某的遗产。后来置换的1001和1004号房屋是由于被告职务、身份的变化才能购买的,认为这两套房屋与王某无关,不同意三原告继承该房屋,仅愿意支付一定的遗产使用费。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原审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在对房屋共同份额及折价款数额的确认使用法律不当,依法作出了改判,最终判决原审被告赵某向原审三原告共计支付折价款约206万元,几乎全部支持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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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9:3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