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青岛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前两档,即: 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元; 驻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元。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