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资与加班:如何平衡? |
释义 | 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不加班扣工资是不合法的。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如果单位安排加班,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法律分析 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不加班就扣工资,是不合法的,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拓展延伸 工资与加班: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在现代社会中,工资与加班之间的平衡成为了许多人关注的焦点。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是一项重要的挑战,但也是可能的。首先,雇主应该采取措施,如提供弹性工作时间和远程工作选项,以帮助员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此外,员工也需要学会有效管理时间,设定合理的工作目标,并学会拒绝不必要的加班,以保持身心健康。此外,培养兴趣爱好、锻炼身体、保持社交生活等也是实现平衡的关键。通过合理规划和优先事项,我们可以在工资和加班之间找到平衡,过上充实而有质量的生活。 结语 合理平衡工资与加班,关乎员工权益与生活质量。雇主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否则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是挑战,但可通过雇主提供弹性工作时间、远程工作等方式,员工合理管理时间、设定目标、拒绝不必要加班等方式实现。培养兴趣爱好、锻炼身体、保持社交生活也关键。合理规划与优先事项,过上充实而有质量的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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