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借款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行么 |
释义 | 借条数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以实际借款为准。借据所载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所证明的交付金额不一致的; 出借 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己足额交付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 一、借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出借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本金数额归还借款的,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借贷合意的事实,以及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已经实写交付的证据,如汇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如不存在疑点事实,可以认定出借人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借款人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实际支付款项,借款人抗辩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的。 比如债权凭证载明的大部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而其余部分款项以现金交付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人民法院应该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与债权凭证载明数额的差额以现金交付事实的,应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有借条无转账凭证可以起诉吗 可以起诉,但不一定胜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三、借条怎么写才合法? 通常应该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①标题要表明条剧的性质,标题与正文不留空行。 ②表明借款目的。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③出借方式。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 ④出借人。姓名全名,且应与身份证记载一致,姓名可重名,但身份证号唯一。 ⑤借款金额。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数字和大写数字应同时写明,避免串改。 ⑥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借款期限明确,借期也应大写。 ⑧管辖法院。建议约定为出借人户籍所在或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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