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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集笔记案后样本应注意哪些事项
释义
    案前字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产生之前,在平常工作、进修和日常付往中构成的字迹材料。
    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搜集:
    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元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字迹的材料,包罗其小我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类单据,和会议记实、总结、报告请示、答卷、有其签名的合划一。
    二是可以搜集被鉴定人在日常平凡日常付往中书写的字迹材料,包罗日志、德律风本、小我的记帐单、借单、欠条、信件等。
    搜集时必然要弄清晰这些材料上的字迹,什么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什么是其他人书写的。案前样本一般没有假装,能比力好地反应被鉴定人的书写习惯和字迹特点,样本的价值很高。要则重搜集案件产生前不久被鉴定人的字迹材料。可是,假如检材字迹可能有假装转变,则要重点搜集发案前几年、乃至十几年前被鉴定人的字迹材料,由于假装的字迹,常常是被鉴定人曩昔某些书写习惯的再现。
    案后字迹样本是指案件产生今后,被鉴定人在平常的进修、工作和日常付往中书写的天然字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搜集:
    一是与搜集案前样本的路子不异,只是这些材料是案件产生今后构成的。
    二是在不表露搜集字迹意图,被鉴定人没有发生思疑的环境下,法官经由过程正常的体例让被鉴定人书写必然的字迹材料,如让单元组织同一的问卷查询拜访、写环境报告请示、进修体味等。这类环境下,必然要指派专人负责监视被鉴定人书写,避免其他人取代被鉴定人书写。
    案后样本的价值也比力高,但较案前样本要差一些,由于假如被鉴定人晓得一些文检查验的常识,或被鉴定人的警戒性较高,或是提取人表露了搜集字迹的意图引发被鉴定人的警悟,被鉴定人极可能对书写的字迹进行成心的假装转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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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