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范围 |
释义 | 法律分析: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一、什么权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之外的一切,除了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之外,其他都不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制止不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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