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也称“身体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人身自由指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_和侵害的自由。 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码权利。没有人身自由,公民从事各项政治活动,参加国家管理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人身自由的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