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哪些行为是诈骗行为 |
释义 | “产品房”作为产品之一,受商场因素的影响,由生意双方洽谈进行生意,归于消费者为日子消费需要购买﹑运用的产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房地产胶葛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然,如果在房子生意进程中开发商做出了“诈骗行为”,依照第49条,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要求添加补偿,添加的补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效劳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践中呈现的房地产胶葛案中,不乏有以为开发商在售房进程中有诈骗行为而要求双倍赔付者,但胜诉的却屈指可数,其原因就在于对产品房生意中的“诈骗行为”的了解存在问题。 那么,哪些行为能够认定为产品房生意行为中的“诈骗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状况能够认定为“诈骗行为”: 1﹑出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子假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子出售的; 2﹑出售现房时,成心隐秘房子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子假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出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商场进行揭露出售的房子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出售的; 6﹑成心隐秘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假充其他开发商名义出售的; 7﹑采纳雇佣别人等方法进行欺骗性的出售诱导的; 8﹑使用播送﹑电视﹑报纸﹑杂志等群众媒体对产品房做不可完成的虚伪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出售产品房的进程中呈现以上几种状况的,而且开发商是成心或明知的,购房者能够以开发商作出诈骗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一、何时开发商要双倍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生意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第九条规则,呈现下列五种景象之一的,房子的买受人能够恳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补偿损失,并能够恳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 (一)产品房生意合同缔结后,出卖人未奉告买受人又将该房子典当给第三人; (二)产品房生意合同缔结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 (三)成心隐秘没有获得产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现实或许供给虚伪产品房预售答应证明; (四)成心隐秘所售房子现已典当的现实; (五)成心隐秘所售房子现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许为拆迁补偿安顿房子的现实。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