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时间限制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4个月以上的,自参保或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单位职工缴费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审批处)核实,其住院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成都医保没交满1年住院是不能报销的。 也有办法可以报销,但比较麻烦。 根据政策规定,在成都市单位参保未满一年的,在此期间因重大突发疾病住院的,经审核认定,其产生的费用可以纳入报销。由单位将报销资料和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起交医保局待遇认定处(科)审核,审核通过后,便可以报销了。如果是个体参加的城镇职工医保,不可以报。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二十条文件规定: 单位职工缴费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住院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单位经办人员需携带以下资料到青羊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进行申报:单位书面申请(需盖单位公章);员工入职体检或入职健康证明材料(若员工无法提供入职体检或入职健康证明材料的,需用人单位及员工本人提供双重承诺书,承诺书需承诺该员工入职时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单位需盖公章确认属实,员工本人需盖手印承诺属实);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需医院盖章);出院证明书原件及住院病案复印件(需医院盖章);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需医院盖章);单位为其参保时办理的《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复印件)(网上增加人员的通过“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截图打印(需盖单位公章));劳动合同(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病员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其它证明资料;单位的对公银行账户(若医保系统无单位账户信息,须单位经办人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法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