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
释义 | 律师解析: 一、建筑业企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 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建筑业经营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出设立(含变更)建筑业企业法人资格申请时,应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及劳务分包序列 注册资本(金)的规定,对申请企业分序列进行登记,经营范围分别核定为:“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并注明“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前不得开展经营 活动”,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专业承包序列项目,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不得经营其他序列项目。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受理企业法人提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并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实施意见》所设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者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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