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2020元调整为2280元;二类地区由1830元调整为2070元;三类地区由1620元调整为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18.5元调整为22元;二类地区由16.5元调整为20元;三类地区由14.5元调整为18元。 法律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