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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电子证据的规定
释义
    电子证据是指在刑事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处置的一种证据。电子证据的主要形式有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以下四种:1、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等通信信息;3、网络用户的各种注册、身份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用电子设备记录的证人证言等不属于电子证据。
    一、视听资料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民诉法解释》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包括的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属于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这是民诉法解释的亮点之一。
    以往有些电子数据证据,因为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被法院采信的较少。而有些电子数据证据,比如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等,法院一般要求进行公证,否则不予采信,而有些当事人考虑费用成本的问题由于没有进行公证,最终不得不承担不利后果。此次司法解释明确电子证据后,有利于当事人搜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在录制视听资料时一定要注意掌握相应的技巧,而固定电子证据的最关键之处就是要及时公证,同时就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尽量搜集相关联的证据予以佐证。
    二、被诈骗报警需要哪些证据
    被诈骗报警需要以下证据:
    1、尽可能保存与诈骗分子联系的所有文件,如电子邮件、银行汇款单、手机短信等;
    2、以书面形式记录你的被骗;
    3、向当地公安机关刑事警察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派出所报案,并由警方作出报案记录。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没有欠条但是有转账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由此可知,转账记录在法律上是被承认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证据存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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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