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证据目录怎么写 |
释义 |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在单个证据方面,应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发面进行审查。要着重审查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因素,排除虚假的材料;应审查证据是否有关联性;还应从证据的来源、表现形式、收集程序等发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不同种类和分类的证据,应当根据其不同的特点来进行审查判断,区别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等。对全案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加以审查判断。孤证不能定罪。运用间接证据定案需要特别谨慎,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对主要事实的证明要达到唯一性才能做有罪判决。最后应当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 二、刑事证据目录怎么写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质证环节和辩论环节是严格划分开的。在某种类型的民事案件中,法院已经开始实行质证环节和辩护环节同时进行,即边质边证的试点工作,而且效果非常好,也很节省时间。所以,建议能够对证据边质边辩,不但对证据本身提出质疑,而且要对该份证据在全案中的地位作用做出辩论意见的回复。 此外,在开庭之前,每一个案子建议都会做两份证据目录:第一份目录是全案证据根据案卷编号以及页码制作,这样在庭审中很轻松能够翻出证据在那一卷的哪一页。 第二份目录是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64条制作一个证据目录,将全案的证据都归总到对应的项下,这样公诉人出示了哪些证据,可以一目了然,不会出现遗漏。 三、如何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审查判断: 1、取证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性 取证主体:负责调查取证的机关必须要有管辖权,负责调查取证的人员必须是侦查人员,负责调查取证的人员必须满足数量要求。辨认没有2个侦查人员主持的,讯问人员少于2人的,鉴定人不具鉴定资质、鉴定机构超出鉴定范围等等。这些主体的问题,直接决定了证据能否被采信。 2、证据表现形式是否具备合法性 证据表现形式:证据收集时间地点是否载明,主持证据收集活动的侦查人员,如笔录的制作人、见证人、物证的持有人、扣押人等等是否签名,证据收集制作固定保全运输送检等过程是否合法等等。 3、取证手段是否具备合法性 取证手段: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非法证据是严重侵犯公民人权等宪法权利取得的证据,所以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法庭调查程序是否具备合法性 法庭调查程序:不用多说,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经过举证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可以成为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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