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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芜湖廉租房申请具体流程
释义
    (一)申请人持所列材料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社区居委会受理后于5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在初审后编制清册、汇总,于7日内送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每户家庭的住房困难证明回执;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于7日内将审核完毕的申请家庭资料在申请人居住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结束有异议并经查实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取消资格的理由;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填写申请家庭清册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部门在15日内依据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资料核准各区的补贴户数、补贴金额总数及实物配租家庭名单,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结束有异议并经查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取消资格的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五)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登记造册,按申请的保障方式、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顺序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和轮候顺序;
    (六)区住房保障部门将被保障家庭名单下达到申请家庭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家庭及时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租金补贴保障或实物配租手续;
    (七)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取消其保障资格;
    (八)被保障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后被提出异议的,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根据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异议家庭能否继续享受住房保障。申请人认为本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而未能享受保障的,可直接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诉。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复核情况决定其是否能够享受住房保障。对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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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5: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