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空调能效要求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调整一 取代两个旧能效标准 根据规定,2020年7月1日,《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9)将实施,新能效标准将代替《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10)、《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3)。 调整二 新能效标准适用范围扩大 新能效标准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除了适用于房间空调器,还适用于热风机。 新能效标准规定房间空气调节器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和试验方法。适用于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电动压缩机,额定制冷量不大于14000W,气候类型为T1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名义制热量不大于14000W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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