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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市房屋拆迁人头费补偿标准是什么
释义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四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保险安置、以地安置或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第十六条征地农转非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转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农转非人员。
    第十七条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该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或者半额交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有条件兴办经济实体且安置农转非人员在10人以上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该经济实体,作为被安置的农转非人员投入的资本金。同时按每个农转非人员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向该经济实体划拨土地,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农转非人员。该经济实体应按规定缴纳征地成本费。
    第十九条下列农转非人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一)未满18周岁的孤儿;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人员;
    (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二十条对农转非人员安置实行征地统筹费调剂使用办法。统筹费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市区每亩3000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每亩2000元的标准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专项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统筹调剂。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一条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二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迁后,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统建优惠购房、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等方式,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在第三十一条中又规定了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不超过300元,3人以上每户不超过5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80至10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300元至500元搬迁补助费。
    本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以政府下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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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3: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