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工同酬是不可以转编制的。入编制与同工同酬无关入编需要对照条件,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经考核合格才能入编,此外机关事业单位以职,职称高低领取报酬不讲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的合同工属于临时招聘性质的,不占用编制,单位对是否继续签约有绝对决定权;有编制的单位一般是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编制单位用人实行的是逢进必考制度,也就是必须通过公开招聘考试的方式才能进入,是不能通过转的方式进入编制的,除退役军人安置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外,都不能通过转的方式进入编制单位。 入编制就是成为正式的员工,比如说事业单位有编制是财政开资,没有编制的合同工只有单位开资,一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体分为在编和非在编人员,在编人员指取得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手续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全国的国企要像淮安机场看齐,把劳务派遣工转正,实现同工同酬,给劳务派遣工及时转正是敬畏法律的表现,身份差异不除,同工同酬永远只是梦想,劳务派遣工无限扩大不利于扩大党的执政基础,要实现同工同酬必须先消除身份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