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治行政的特点包含什么 |
释义 | 第一,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第二,法律保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称为法律保留原则。第三,法律优先。含义包括: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2)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第四,依据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体现为制定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和体现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第五,职权与职责统一。职权,就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的权力。第一条为保民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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