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时间长了可能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前提条件是同居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并符合结婚要件。同居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后,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时间长了可能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但前提条件是双方同居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并且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果同居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即使时间长也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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