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被认为是事实婚姻,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能算同居关系,不能被认为是事实婚姻。尽管事实婚姻未经过法律登记,但考虑到国情,为了维持稳定,国家对未登记的夫妻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因此出现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当时达到结婚法定条件的,可以认为是事实婚姻。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只能算作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尽管事实婚姻未经过法律登记,本质上是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稳定,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民族地区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因此,“事实婚姻”这个概念就产生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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