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一、在案件移送终结裁定前,执行法官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进行调查; 2、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进行调查; 3、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 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