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警如何识别网络罪犯并抓捕? |
释义 | 这段内容介绍了网警抓捕行动的情况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同时,网络警察的工作机制和职责也被详细阐述。最后,作者呼吁网民在网络世界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好网民。 法律分析 在哪些情况下,网警会进行抓捕行动呢?如果是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犯罪行为,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那么网警就会进行抓捕行动。这些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袭击网站和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等。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二、网络警察的工作机制 网络警察的工作职责与任务,必须靠高效的工作机制去保证完成。反过来讲,网络警察的工作机制的建立又必须以网络警察的工作职责与任务为依据,从而保证实现网络警察存在的意义。 1、建立国家级的网络管理协调机构,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中国的网络安全是由各部委交叉管理,公安部、安全部,保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以及信息产业部都在管理,职责不清、协调困难等情况不可避免。为适应保障网络安全的需要,必须组建“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用于协调各部门的职能。 全球已经有类似的经验,如印度的“国家电脑警察委员会“就是这样的中国性网络与信息管理机构。之下可以设立有关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机构,比如“网络犯罪监察与防范中心“、“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关键网络系统灾难恢复中心“、“病毒检测和防治中心“、“CA认证中心“、“商业密码监管中心“、“信息密码监管中心“、“信息对抗研究中心“等,做到职责明确、协调统一。 2、在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专门的网络警察机构,担负起维护网络正常秩序和打击网络刑事犯罪的职能。根据公安部的部署,中国已有20多个省份成立了公共信息网络监察部门,以专门用于应付网络犯罪。 从1998年开始,中国公安机关陆续扩编其原先所辖的计算机信息监管队伍,成立“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处“,有些地区还将该工作延伸到区一级的公安分局,在分局成立相应的科(股),负责互联网的监管。这为加强网络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力地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组织保证和人员保证。 网络世界虽然相对于现实世界,他可能会更加自由,会成为大多数人娱乐和放松的首选场所,但是,网络也不是全然无拘无束的,在网络世界中我们依然要遵循现实中的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网民。 结语 总之,网警的抓捕行动会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同时,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也非常丰富,如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为了保证网络警察的工作机制和职责能够得到有效履行,需要建立国家级的网络管理协调机构和各级公安机关的专门网络警察机构,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以维护网络正常秩序和打击网络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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