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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值税红字发票流程怎么走
释义
    法律分析:一、购买方企业取得供应商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企业可在电脑系统中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企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
    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网络上接收纳税人企业上传的《信息表》,税务机关系统进行自动校验操作通过之后,就会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系统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企业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借当地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就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要求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企业收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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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