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把所要证明的主要内容作为标题。不要只写证明材料或证明信、证明书,因为这会给对方单位以后查找、使用这些材料带来不便。 有些证明材料有明确的主送单位,就要在证明材料的开头顶格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有些通用证明材料也可以不写主送单位。 这是证明材料的主体部分,应把需要证明的有关人员或事件的真实情况写清楚。如系调查证明材料,还可以提供有关调查线索。 证明材料写好后,要将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写在证明材料的右下方,并注明证明的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