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
释义 | 一、公共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根据《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拟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由相关业主提出合理化使用建议;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建设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维修单位。 2、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基金使用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支出范围、有可能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该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当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另外,维修基金是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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