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姓名权的内容包含: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