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带追索权和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区别 |
释义 | 带追索权和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区别: 1、拥有的权利不同 带追索权的票据进行贴现以后,如果出现了到期不能兑现的情况,那么票据现在的持有人可以向票据的转让人追偿。而不带追索权的票据,在贴现以后即使到期不能兑付,也不能向自己的前手追偿。 2、承担风险不同 带追索权的票据承担的风险,要比不带追索权的票据小得多。带追索权的票据即使贴现以后,前手依然需要为这个票据的兑现进行背书。而不带追溯权的票据,一旦交易完成,票据的前手对于后手,不再具有承担不能兑付的责任。 3、财务处理不同 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时,其实就是相当于票据持有人,把票据当作质押物质押给了银行,而银行提供了相应金额的贷款。这个时候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实际贴现时的财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相当于从银行获得贷款) 票据到期承兑无误后的财务处理: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票据(相当于用钱归还了贷款) 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时,就是说持票人直接把自己收款的权利转让给了银行。这个票据代表的权利,不管银行是不是能按期收回来,和原来的票据持有人,都没有关系了。这个时候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相当于把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了银行)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1、汇票在到期日时经合法付款提示而被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票据权利人可行使追索权,此为期后追索权,其权利人可为初次追索权人,也可为再追索权人。 2、汇票在付款到期日前经合法承兑提示而被拒绝承兑的,票据权利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此为期前追索,它仅适用于远期汇票;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汇票上的付款请求权实际上无法发生,追索权已变得至关重要。 3、在汇票兑付提示期届满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逃匿的,票据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此可以为期前追索,也可以为期后追索;它包括付款人在汇票承兑前发生的死亡或逃匿,也包括在汇票承兑后发生的付款人死亡或逃 4、在汇票兑付提示期届满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票据权利人也可依法行使追索权,此可为期前追索,也可以期后追索;、其情况与前项大体相同,. 5、在初次追索权人依据上述任一条件实现了其追索权后,清偿了追索债务的被追索人可以依法对其前手的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进行再追索;此为再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它不仅须符合前述任一条件,而且须符合再追索人履行完毕其被追索债务之条件。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本身是带有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非法取得的票据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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