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期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凡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科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养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