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接受案件:面对控告、自首、报案、扭送、其他,应接受案件。 2、审查: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或不予立案。 3、立案:选择侦查或送往检察机关。 4、侦查 5、破案 6、采取强制措施 7、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8、侦查终结:销案或移送审查起诉。 9、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勘验、检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