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指示交付的物权自指示完成时发生法律效力。 一、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如下: 1、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行纪事务的义务; 2、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 3、报告义务; 4、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5、合理处置瑕疵物的义务; 6、交付义务; 7、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的义务。 二、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是什么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有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以及拟制交付。其中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三、指示交付与债权债务转让的区别 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的差别主要是性质问题,指示交付是由双方外的第三人来实际占有; 而债权让与是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个人才有的现象,不改变债权关系。 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