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可分别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1)骗领信用卡后尚未使用或者虽已使用但尚未透支就被抓获的,其骗领行为本身就足以说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结合其他情节达到犯罪程度的,应以诈骗罪(未遂)处理。(2)骗领多个信用卡后在规定限额内透支使用,如果还没有超过透支期限就被抓获,其透支数额之和达到诈骗罪的起点标准的,构成诈骗罪(既遂)。(3)骗领信用卡后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在银行发出催收通知后被抓获,在3个月的催收期限内归还了透支款的,或者抓获后经银行催收在3个月期限内归还了透支款的,因不符合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要件,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理,但行为人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本身就说明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虽然归还了透支款,也只能视为退赃,对行为人应以诈骗罪处罚。(4)骗领信用卡后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过银行催收没有归还,或者超过3个月以后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一、服刑后能全额还款吗 恶意透支服刑后还是需要还款的,信用卡诈骗罪在服刑后,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是需要进行赔偿。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之一就是恶意透支的情形。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