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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诈骗罪的自诉程序
释义
    诈骗罪是公诉案件,不可自诉。解决方法是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公诉到法院审判。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报案,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都应接受报案、控告和举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移送给主管机关处理。
    法律分析
    不可以。诈骗罪是公诉案件,自诉法院不会受理的;解决办法就是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公诉到法院审判。诈骗罪不能自诉,属于公诉案件,如果涉嫌诈骗应当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依据法律及证据定罪量刑。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拓展延伸
    诈骗罪的自诉程序:维护公正与法律秩序
    诈骗罪的自诉程序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正与法律秩序。自诉程序赋予被害人或其代理人主动权,使其能够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通过自诉程序,被害人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促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同时,自诉程序也有助于加强社会公正,保障法律秩序的稳定。它强调了个人权益的保护,增加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诈骗罪的自诉程序对于维护公正与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不可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相关机关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并根据情况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诈骗罪的自诉程序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维护公正与法律秩序,保障个人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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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2:3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