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区别 |
释义 | 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程序启动原因及主体不同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始,程序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呈多元化。再审程序的启动基础是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当法院和检察院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它们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也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当事人没有再审诉权,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的发生,只是为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提供线索和依据,即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上,无论是申诉还是申请再审,当事人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再审、申诉没有程序上的保障,对法院没有约束力,这方面司法界也正在探讨改革,考虑将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权利按照诉权的模式重新定位。 二、提起方式不同上诉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较多也比较复杂,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提交书面的再审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三、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上诉期限较短,一般在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应提出;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民诉法修改了民事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三项、十二项、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相比修订前的二年期限要短,需要注意。 四、审理的对象不同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或因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受理申请的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再审才能启动程序,对该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再次进行审理。总的来说,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再审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是旨在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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