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原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行政诉讼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一审行政诉讼判决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救济对象、救济程序和救济标准不同。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再审的救济对象是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而行政诉讼再审的救济对象是一审行政诉讼的判决。行政复议再审的救济程序是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再审的救济程序则是在上级法院进行。行政复议再审的救济标准是“错误”,即当事人需要证明原复议决定存在错误,而行政诉讼再审的救济标准是“不当”,即当事人需要证明一审判决不当。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一条 |